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我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督导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和推进教学改革。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督导工作采取校院两级督导分级管理,专兼职督导互为补充的形式进行。督导分为三类:校级专职督导、校级兼职督导和院(系、部)督导。校级专职督导,原则上聘请校内退休的教师,由学校统一聘任;校级兼职督导经院(系、部)推荐或个人自荐,原则上聘请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或教学名师或技能大师等,由学校选聘;院(系、部)督导由各院(系、部)自行聘请,并报学校质量保证中心备案。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要求,熟悉学校教学工作。
2.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曾担任中层副职以上教学管理行政职务,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及教学指导能力。
4.师德师风优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5.愿意为促进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第六条 各院(系、部)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2.教学水平高,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获得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一等奖以上,或主持过院级以上教改课题。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在本单位教职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4.师德师风优良,治学严谨、有一定管理经验。
5.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深入实际联系师生。
第七条 校级督导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督导员作适当调整或补充。督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校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统一发放工作补贴。
第八条 由质量保证中心代表学校负责教学督导的相关工作,协调校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并处理相关工作;各院(系、部)指派专人负责与校级教学督导联系、协调并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教学督导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学期初召开工作部署会,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审议督导工作报告等。院(系、部)教学督导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汇总相关信息并开展交流,并将问题、合理化建议和典型案例报送质量保证中心。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职责
1.听课并督导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核实学生反映的教学问题。
2.校级督导主要以督导全校通识类课程为主,专业课程为辅。各院(系、部)督导重点督导本单位开设的专业课程。
3.受学校委托或者自主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员工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或分析报告。
4.根据学校安排,参加教学专项检查、相关评估、认证及评审工作。
5.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6.完成学校或院(系、部)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2.工作时佩戴督导工作证,不迟到早退,不干扰正常教学。
3.听课前后与任课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交流,并注意交流的方式方法。
4.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课程任课教师所属教学单位或学校质量保证中心核实处理。
5.原则上每学期完整听课一轮,覆盖学校开设的课程。院(系、部)督导听课任务由各教学单位安排,应覆盖本单位开设的所有课程。
6.听课后及时在线填报学校听课记录系统,每学期结束及时撰写个人督导工作小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的权利
1.参加相关教学会议、交流和培训等。
2.根据学校安排,经过批准,可以查阅和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评价教师教学,对教学成绩突出或存在严重失误的教职员工或者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4.制止和纠正教职员工和学生违反教学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5.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质量保证中心或课程任课教师所属教学单位反馈说明原因或提出整改建议。
6.以集体或个人名义申请教学研究项目。
7.完成工作任务后获得相应薪酬。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2.执行督导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3.参加督导培训,提升督导水平。
4.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为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虚心接受督导意见和建议,积极落实整改。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督导简报抄送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督导事项由质量保证中心汇同相关部门转发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汇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六条 督导评价意见纳入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督导经费和督导考核
第十七条 校级和院(系、部)教学督导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由质量保证中心报学校审批后,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校级督导进行考核。根据听课工作量按月或学期计发督导薪酬。院(系、部)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督导进行考核并发放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对院(系、部)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纳入学校教学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时,应书面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本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单位的教学督导队伍,并制订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保证中心汇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