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系(院)成立评议工作小组,由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系(院)初审与推荐。各系(院)评议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1人,报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在系(院)范围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则由专人指导候选人完成《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初审名单表》填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复核。学校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资格和初审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无记名的差额推荐,将推荐报送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议与批准。将公示后的评选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学生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核准。事迹宣传采用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