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而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一般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保密协议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并经学校审核后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四条 学校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
第五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六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九条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十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和期限,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第十二条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四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章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且对全部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以“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签订技术合同应当统一加盖“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可以加盖“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技术合同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可靠性负责;学校委托系(院、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并负责审查技术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对方当事人要求使用其他合同模版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与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履约能力,并应当在技术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洽谈。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工,并对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签订地应当注明为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如合同签订地另有约定,应当事先报学校科技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合同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明确约定向学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中需要签订外协合同的,应遵守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外协合同单笔经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合同金额的30%,累计不得超出50%。
系(院、部)应当对外协单位的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订立外协合同时,应当主动申明与对方单位的关系,签署“利益相关声明”。确需与利益相关单位合作的需特别说明或公示。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研发形成的软件、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权要有明确的约定。技术合同中包含代购设备的,应当附代购设备清单。代购设备清单应列明设备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充分考虑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合同价款到账时间。如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认为逾期未执行完毕的技术合同有必要继续执行,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二十七条技术合同履行中,存在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和财产损失的实验及相关工作,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意外事故对项目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救济、补偿和财产损失等有关费用的承担份额,一般应约定由合同双方共同分担,分担的比例可以在技术合同中具体约定。
技术合同履行中,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约定,为项目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的期限为合同履行期限。
第二十八条 与技术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在技术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所知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涉及技术秘密的,一般在签订合同前应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订立合同时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订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技术合同应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提交至各级单位、部门、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标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需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审核通过后的技术合同在签订前如需要修改或变更的,应当再次按流程进行审核。
第六章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履行终结后,必须组织结题,结题形式如下:
(一)按合同书的规定或委托方要求的结题报告;
(二)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合作方依据《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技术合同结题验收表》的要求签发验收证明或合同标的完成证明;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并签订终止协议。
上述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属系(院、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学校科技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方当事人单位变更后的名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因对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变更技术合同内容的,应当订立补充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当事人名称以外的其他内容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应当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在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之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存在违约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系(院、部)负责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科技处。
第三十四条 当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科技处说明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相关文件应当由学校科技处复核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对方拟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学校科技处审核批准后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完成,同时合同中约定受托方应该赔偿委托方损失的,损失赔偿以合同实际到账金额为限,在项目实际到账经费中扣除,赔偿金额实际支出时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签订、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严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工作失职,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现技术合同纠纷的,学校对本项目经费实行冻结;纠纷处理结束后,经学校同意,予以办理账户解冻或项目终止手续。发生技术合同纠纷给学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纠纷过程中发生的维权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共同承担。
第七章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作为教师科研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等审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院、部)负责对技术合同内容中的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相关课题组的履约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
(一)技术合同正本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方、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二)在合同登记和认定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交纳的服务费,从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中支付;
(三)技术合同由科技处负责报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四)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技术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凡通过认定登记并确认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的收入,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定义范围外的其它合作合同,如产学研平台共建协议、校企合作协议、捐赠协议、技术入股协议等,凡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如相关职能部门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则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苏工院〔2019〕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科技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