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其他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系(院、部)、部门、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领导、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处委托实施。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党委领导,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后勤、审计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组织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履任的领导干部告知其岗位的经济责任;
(二)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
(三)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四)根据审计结果,对应当作出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调查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相关经济责任;
(二)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后勤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
(二)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组织部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
(二)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三)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经济目标或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年度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报经学院党委会议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
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项目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及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审计资料主要包括:
(一)所在部门审计期间的预算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往的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三)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处置记录,固定资产交接表等资料;
(四)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发出,主送组织部,抄报校领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单位(部门),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或者校领导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等,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全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