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为了加强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对象:全校范围内教学实训室和校内实训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室是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场所,也是提高广大学生动手能力和组织学生技能训练的基地。为确保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和部署,做好三级实训室安全闭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作为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扎口部门,负责对实训室安全做统一管理和统一要求,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学校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决议。汇同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做好实训室安全日常工作及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各系(院、部)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加强对实训室房屋、水、电、气等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保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加强对安全基础设施的检查,及时向上一级汇报安全基础设施隐患和消除隐患的措施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第五条 各系(院、部)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制定对应的实训室技术安全制度,并悬挂于各实训室墙上。落实师生安全教育和实训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实训室安全运行。
第六条 实训室(包括计算机基础实训室、语音基础实训室和专业实训室)由各系(院、部)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各系(院、部)要落实本单位实训安全教育的教学和考核工作,安排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确保实训教学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八条 实训室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是实训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在进行实训教学时,任课教师要担起实训教学安全有序进行的职责。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训室必须结合专业实际和特点,制定切实具体的安全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训室管理员作为实训室安全管理具体执行者,必须恪守职责熟悉其管辖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实训室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实训室安全运行。
第十条 对第一次使用实训室的教师和学生,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开展实训安全设施的使用培训,应涵盖常规通识类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首次进入学校各类实训室前,学生须接受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使用实训室时,指导教师要认真详细填写《实验(训)室工作手册》,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并反馈相应管理机构,做好记录,以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增加预防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和使用实训室的相关师生必须了解使用中可能的安全隐患,并熟悉正确的处理方法,同时实训室管理员必须认真了解实训项目中设备的操作环节,并提前做好安全隐患应急用品的准备,以备万一。
第十四条 实训前,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实训教学要求;实训中,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在岗、全程指导;实训后,按规定摆放好用具,关好仪器设备,完成安全检查。确保实践教学在安全的环境下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和实训安全规章制度,野蛮操作的人员,实训室管理员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停止其实训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学会正确使用这些安全设备和器材。安全器材要放在规定的位置,严禁挪作他用或随意变更存放位置。
第十七条 各实训室根据本室仪器设备性能要求,确定实训或使用场所的建设与改建,提供适当的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磁、防腐蚀和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放应布局合理、摆放整齐、经常擦拭,确保状态良好。室内必须通风整洁,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实训室各种安全通道,以保证实训室安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防止污染。
第十九条 实训室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所负责的实训室中仪器设备、水、电等运行状况,做好实训室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 实训室钥匙必须妥善管理,不得外借或授权于无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以防学校资产丢失。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由教务处、保卫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