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传播宗教(迷信)和组织开展宗教(迷信)活动。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该类活动。
(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七)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三)在招生、考试、评先推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学生奖助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七)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十)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二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部门,纪检监察室为监督部门。
1.教师工作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工会联合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结果,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室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4.学校研究确定最终的处理决定。
5.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工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工会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共党员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时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系(院、部)、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共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师工作部承担。